当事人:百色市右江区时常服装店二分店(李某均)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1002MA5L51WX9M
住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爱新街333号
2024年10月16日10时30分至11时12分,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员马涛(执法证号20100021045)、李彩梅(20100021025)、梁文君(20100021010)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爱新街333号的百色市右江区时常服装店二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场所左侧货架上摆放有《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入学准备天天练》等系列丛书共计48本。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48本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百文综保字〔2024〕1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百文综保物字〔2024〕12号以及《现场检查笔录》百文综检字〔2024〕3974号交由主管覃某进行签字确认。
10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李彩梅、梁文君担任本案办案人员,10月17日对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经营者李某均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在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手续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同时对3张证据照片予以签字确认,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当事人该批出版物尚未出售已被查获,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其生产经营成本为9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百文综检字〔2024〕3974号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百文综保字〔2024〕12号,证明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物品实行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三:《调查询问通知书》百文综调通字〔2024〕12号1份,证明依照法定通知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调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现场执法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李某均身份证复印件及工商个体户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经营者李某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证据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文综保告字〔2024〕12号,证明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物品进行处理。
证据八:百色市右江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对百色市右江区时常服装店二分店进行核查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2024年10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你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对社会危害程度轻微,事发后你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结合《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桂新广〔2017〕8号),本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文综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入学准备天天练》等系列丛书共计48本。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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