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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文综罚字〔2024〕8号

2024-07-17 15:55     来源: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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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百色市右江区伟胜日杂店(范某胜)

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02MABXNPRU8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

住所:百色市右江区民生街78号

2024年6月14日9 时40分,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员曾平山、凌莉、梁文君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民生街78号的广州永顺发香业批零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场所大门前货架上摆放有《山海经》、《墨菲定律》、《民间秘方》等出版物18本,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场所营业执照,招牌为广州永顺发香业批零部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百色市右江区伟胜日杂店,经营者为范某胜,其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山海经》、《墨菲定律》、《民间秘方》等出版物18本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百文综保字〔2024〕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百文综保物字〔2024〕5号以及《现场检查笔录》百文综检字〔2024〕2933号,交由经营者签字确认。检查于2024年6月14日10时15分结束。

2024年6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6月20日,范某胜接受我局执法员调查询问时承认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经调查,当事人销售期间无违法所得,其违法经营额约为150元。

2024年6月21日,我局向百色市右江区新闻出版局发函《关于对百色市右江区伟胜日杂店进行核查的函》,6月25日百色市右江区新闻出版局向我局复函证实百色市右江区伟胜日杂店未取得出版物许可证。至此,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百文综检字〔2024〕2933号,证明现场检查过程记录、执法程序合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百文综保字〔2024〕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百文综保物字〔2024〕5号各1份,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合法和证据先行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保存期限;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百文综保告字〔2024〕5号)、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在7日内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依法作出处理;

4、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5、百色市右江区伟胜日杂店(范某胜)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经营者范某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图书销售情况以及违法经营数额;

7、百色市右江区新闻出版局《关于百色市右江区伟胜日杂店核查的复函》复函一份,证明百色市右江区伟胜日杂店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4年7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出版物数量少,对社会危害性小,且无违法所得,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百文罚告字〔2024〕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日期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18本出版物。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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