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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文综罚字〔2024〕9号

2024-07-24 15:55     来源: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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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百色市永衡印刷厂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2MA5KC7GC92

法定代表人:陆某虹

住所: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三路中城丽景二期15-8106号

2024年6月25日15 时40分至2024年6月25日16时15分,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员曾平山、马涛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三路8号7#楼7-08号的永鑫广告传媒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场所大门右侧挂有百色市永衡印刷厂招牌,场所内有印刷设备、宣传手册以及表格登记本等印刷品,经询问现场负责人陆某,场所内的印刷品是由百色市永恒印刷厂进行印刷,并出示了印刷厂的《营业执照》以及《印刷经营许可证》,证照上显示企业名称为百色市永衡印刷厂,投资人陆某虹,住址均为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三路中城丽景二期15-8106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百文综检字〔2024〕2976号,并对百色市永衡印刷厂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百文综调通字〔2024〕9号。

2024年6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7月2日,百色市永衡印刷厂投资人陆某红接受我局执法员调查询问,同时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现已查明:当事人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百文综检字〔2024〕2976号1份,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百色市永衡印刷厂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2、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

3、百色市永衡印刷厂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

4、对百色市永衡印刷厂投资人陆某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百色市永衡印刷厂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2024年7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较轻,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新闻出版部分第四章印刷复制第一节《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1.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7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百文罚告字〔2024〕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日期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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