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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文综罚字〔2024〕11号

2024-10-08 16:00     来源: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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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百色市右江区奇鑫文体商场(吴某文)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02MA5L51WX9M

经营者:吴某文

住所: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金湾新城聚宝苑第B8幢1层53-1号商铺

2024年8月19日10 时10分,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员马涛、梁文君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金湾新城聚宝苑第B8幢1层53-1号商铺的百色市右江区奇鑫文体商场进行执法检查,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查发现该场所书架上待销售的《应用题卡》、《黄冈优等生应用题卡》等图书共计17本疑似非法出版物。经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这17本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百文综保字〔2024〕1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百文综保物字〔2024〕11号以及《现场检查笔录》百文综检字〔2024〕3032号交由主管周某进行签字确认。检查于2024年8月19日10时45分结束。

2024年8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百色市新闻出版局送交鉴定委托书以及涉案的17本非法出版物,对涉案的相关17本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

2024年9月5日,百色市新闻出具出版物鉴定书,认定涉案17本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2024年9月9日,办案人员向百色市右江区奇鑫文体商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9月10日,百色市右江区奇鑫文体商场委托周某到百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清单以及销售记录,违法经营额为101元,因违法所得无法查证,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百文综检字〔2024〕3032号,证明现场检查过程记录、执法程序合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百文综保字〔2024〕1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百文综保物字〔2024〕11号各1份,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合法和证据先行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保存期限;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百文综保告字〔2024〕11号)、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在7日内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依法作出处理;

4、现场检查照片4张,涉案出版物版权页以及国家版本馆ISBN及CIP数据查询结果截图6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5、百色市右江区奇鑫文体商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经营者吴某文委托书、周某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当事人图书进货来源以及图书销售情况、违法经营数额确认;

7、百色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百色市右江区奇鑫文体商场发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2024年9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印、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非法出版物数量较少,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较轻,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百文罚告字〔2024〕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日期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17本非法出版物。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9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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