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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文综罚字〔2024〕7号

2024-07-22 17:05     来源: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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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百色隆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002571833938A

投资人:李某兵

住 所: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18号恒基广场6号楼2楼B02号

2024年5月28日18时30分至19时30分,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曾平山、马涛、隆娇晓等3名执法人员来到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恒基广场的百色隆基网吧,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B区包厢B027号机有1名上网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经现场了解,该人员自称黄某亮,为百色中学学生。该场所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该疑似未成年人进行劝离营业场所,查看了该场所监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收银员曾某善全程配合检查。

2024年5月3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隆娇晓、李彩梅担任本案办案人员。2024年6月7日对该场所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6月24日,投资人李某兵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消费,获得违法所得15元的事实,在调查询问时对现场执法6张证据照片予以签字确认,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文件。经依法调查,本案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百文综检字〔2024〕650号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曾某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场所当班人员身份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户政大队出具的《人口信息调查结果》、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协助提供相关人员信息的函》各1份,证明百色隆基网吧B027号机上网消费者黄某亮未成年人身份;

证据四:《调查询问通知书》百文综调通字〔2024〕7号1份,证明依照法定通知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证据五:百色隆基网吧投资人李某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证据六:现场调查取证照片6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场所正在营业以及现场执法情况。

证据七: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2571833938A)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八:《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51002200032)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资质。

证据九:投资人李某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身份信息。

6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获得违法所得为15元,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文旅发〔2022〕134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文化领域序号4中“1年内第一次接纳3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的违法情节,当事人案发后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适用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文综罚告字〔2024〕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日期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非税专户代理银行进行缴费,可使用代理银行网银、手机银行、自助终端或者前往柜台进行缴款,具体缴款方式由代理银行确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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