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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旅游名镇评定规范》

2023-07-17 16:36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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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次

前言..........................................................III

引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评定程序.....................................................1

4.1  创建程序...................................................1

4.2  创建.......................................................2

4.3  自检.......................................................2

4.4  初审.......................................................2

4.5  验收.......................................................2

4.6  公示.......................................................2

4.7  命名.......................................................2

5  评定内容.....................................................2

5.1  发展保障...................................................2

5.1.1  政策保障................................................ 2

5.1.2  规划引领................................................ 2

5.2  基础条件...................................................3

5.2.1  交通条件................................................ 3

5.2.2  公共服务体系............................................ 3

5.3  特色旅游吸引力.............................................3

5.3.1  特色旅游吸引物.......................................... 3

5.3.2  特色旅游服务............................................ 3

5.3.3  知名度和美誉度.......................................... 3

5.3.4  吸引力和辐射力.......................................... 3

5.4  特色旅游形象打造...........................................3

5.4.1  旅游形象塑造............................................ 3

5.4.2  旅游氛围营造............................................ 4

5.4.3  形象推广................................................ 4

5.5  特色旅游+..................................................4

5.5.1  特色旅游+模式........................................... 4

5.5.2  产业融合................................................ 4

5.6  特色旅居环境...............................................4

5.6.1  环境舒适................................................ 4

5.6.2  风貌协调................................................ 4

5.6.3  景观资源保护............................................ 4

5.7  社会与经济效益.............................................4

5.7.1  经济效益................................................ 4

5.7.2  社会效益................................................ 4

5.8  安全与市场秩序.............................................5

5.8.1  旅游制度................................................ 5

5.8.2  旅游服务质量............................................ 5

5.8.3  旅游安全................................................ 5

5.9  加分项.....................................................5

5.9.1  经验推广................................................ 5

5.9.2  模范引领................................................ 5

5.9.3  稀缺资源保护与开发...................................... 5

5.9.4  夜经济.................................................. 5

5.9.5  品牌荣誉................................................ 5

6  一票否决项...................................................6

7  评定方法.....................................................6

7.1  评定内容及指标体系评定方法.................................6

7.2  评定结果...................................................6

8  后续管理.....................................................6

8.1  标志颁发...................................................6

8.2  监督管理...................................................6

附录A(规范性)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媛、周剑云、卿宇翔、莫志东、何芊姗、张鹏、莫海量、陈雄、贺璟寰、刘瑜明、余富华、苏芳、植丽云、曾爱华、向艳丽、韦纲、李丽、汪义杰、庞波、王刚、戴伟、徐红。

引言

《特色旅游名镇评定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广西乡镇发展特色旅游业,规范特色旅游名镇的开展、评定与监督而制定。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在创建过程中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合理地向特色旅游名镇集聚,提高乡镇旅游服务质量,解决居民就地就业,促进当地居民增收,实现可持续发展。

特色旅游名镇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色旅游名镇评定的术语和定义、评定程序、评定内容及指标体系、评定方法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乡和建制镇中,特色旅游名镇的创建指导、验收评定与规范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8971  旅游规划通则

GB/T 18972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31381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31383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GB/T 36737  休闲绿道服务规范

GB 50188  镇规划标准

LB/T 082  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色旅游名镇  tourism featured well-known towns

以特色景观、特色街区、特色建筑、特色产业、特色游线、特色娱乐、特色住宿、特色商品、特色美食等旅游资源为依托,通过挖掘、融合、转化和创新旅游要素内涵,建设成为旅游主题鲜明、特色产业突出、旅游功能完善、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宜居宜游宜业,在区内外具有较高美誉度和影响力,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乡和建制镇。

4 评定程序

4.1 创建程序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创建程序,按照“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创建。

4.2 创建

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创建单位自愿提出创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创建申请,并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广西特色旅游名镇创建工作。

4.3 自检

4.3.1 创建工作满1年,根据规范由创建单位开展自检工作,自检分数达标后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自检成果和初审申请。已获得“广西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乡镇无需创建满1年,自检分数达标后即可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自检成果和初审申请。

4.3.2 自检成果包括:自检评分表、创建工作文本汇报材料。

4.4 初审

4.4.1 收到初审申请后,由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文件组织初审,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初审达标的创建单位,向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4.4.2 验收申请文件包括:初审申请、自检评分表、创建工作文本汇报材料。

4.5 验收

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成立验收评定组进行验收。验收评定工作采取材料审查(含汇报答辩)、现场验收认定等方式进行。

4.6 公示

对验收达标并审批通过的单位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4.7 命名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创建单位,由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命名为“广西特色旅游名镇”。

5 评定内容

5.1 发展保障

5.1.1 政策保障

5.1.1.1 创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或部门应出台有关于促进当地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专项相关文件。

5.1.1.2 创建单位应重视创建工作,建立领导小组和相关机制,召开创建工作会议,推进工作。

5.1.2 规划引领

5.1.2.1 创建单位总体规划或旅游规划应为近期(三年以内)编制或修编,应有近三年行动计划或方案,且有行业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方面的内容。制定的规划应符合GB 50188及GB/T 18971的规定。

5.1.2.2 规划中应确定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明确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明确镇区旅游特色。

5.2 基础条件

5.2.1 交通条件

5.2.1.1 可达性好,进出安全便捷。周边及所在市县的主要游客集散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提供有抵达创建单位辖区内的旅游专线或公共交通。辖区内通达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区、夜间消费集聚区和休闲街区等主要旅游景区(点)的道路路况良好,交通标识标牌指向准确,布局合理。

5.2.1.2 宜建设系统性的、风景宜人的、展现当地景观特色的慢行系统或绿道,并配置足够的休憩与服务设施。绿道道路建设与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GB/T 36737的规定。

5.2.1.3 宜提倡共享服务,建设便捷的共享交通设施,如提供共享汽车、共享电动车、共享自行车等便捷交通方式。

5.2.2 公共服务体系

5.2.2.1 辖区内设有位置合理、设施完善的游客咨询中心或咨询点,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5.2.2.2 配有停车场或船舶码头,要求布局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容量满足要求,标识系统规范,标志醒目。

5.2.2.3 旅游厕所布点合理、设施完好、管理规范,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5.2.2.4 辖区内旅游标识系统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图形规范。

5.2.2.5 辖区内设有为游客提供便捷旅游服务、经营规范的旅游服务商或旅行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

5.2.2.6 辖区内设有充足住宿服务设施。

5.2.2.7 辖区内设有具有地域特色的餐饮服务场所,且满足团队和散客的用餐需求。

5.3 特色旅游吸引力

5.3.1 特色旅游吸引物

辖区内应有影响力较大的特色旅游吸引物。包括特色景观、特色产业、特色游线、特色娱乐、特色民俗、特色节庆、特色赛事、特色景区、特色街区、特色建筑、特色住宿、特色商品和特色美食等。

5.3.2 特色旅游服务

辖区内应向游客提供丰富多彩的、满足旅游者个性化需求的特色服务项目,如民俗文化体验、农耕文化体验、乡村夜游等。

5.3.3 知名度和美誉度

创建单位应在当地官网、官微及其他自媒体等不同渠道的社交媒体上对当地旅游业进行宣传。

5.3.4 吸引力和辐射力

创建单位应在创建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带动当地旅游业发展。

5.4 特色旅游形象打造

5.4.1 旅游形象塑造

5.4.1.1 创建单位应具有结合当地旅游资源特色、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特点的旅游形象主题定位和宣传口号。

5.4.1.2 创建单位应通过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推广营销、推介。

5.4.1.3 创建单位应积极组织参与市级及以上旅游大会推介。

5.4.2 旅游氛围营造

5.4.2.1 创建单位应积极举办、开展多元化的特色节庆文化活动、赛事、论坛等。

5.4.2.2 创建单位应在辖区内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提高游客吸引力。

5.4.3 形象推广

5.4.3.1 辖区内应设立专门用于展示与传承地方特色文化的场所,通过多种形式将当地文化习俗进行传播。

5.4.3.2 辖区内宜建立相关文化旅游社团、团体等,定期组织旅游相关活动。

5.4.3.3 创建单位应鼓励辖区内旅游相关企业良性发展,培育旅游特色形象。

5.5 特色旅游+

5.5.1 特色旅游+模式

创建单位根据自身产业结构与资源特色,将农业、林业、工业、商贸、体育等多种产业类型和旅游进行融合,发展如科普研学、农事体验、康养健身、极限运动、科技示范等多种旅游服务类型,完善旅游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拓展“旅游+”与“+旅游”内涵。

5.5.2 产业融合

水利、森林、地质、环保、气象、科技、教育与旅游等结合,并能提供品种多样且数量丰富的旅游项目。

5.6 特色旅居环境

5.6.1 环境舒适

5.6.1.1 辖区内及周边环境的空气质量较好,符合相关要求。

5.6.1.2 辖区内及周边环境的水质符合相关要求,无污染,乱排乱放等现象。

5.6.1.3 辖区内街道环境整洁卫生,舒适宜人。

5.6.2 风貌协调

辖区内街道、建筑、绿化、水体等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传统风貌区、历史街区得到有效保护,体现地方文化特色,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

5.6.3 景观资源保护

应对辖区内及周边较好的自然与人文资源进行专项保护。

5.7 社会与经济效益

5.7.1 经济效益

5.7.1.1 应通过旅游业发展,带动当地旅游经济消费的提档升级,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升。

5.7.1.2 应通过旅游业建设,提高当地旅游接待能力,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5.7.1.3 应发展多种乡村旅游模式,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5.7.2 社会效益

5.7.2.1 应促进带动辖区内居民就业,并辐射带动周边相关产业发展。

5.7.2.2 加强创建单位人员培训,积极引进、培养旅游人才,形成良好的人才发展合作机制。

5.8 安全与市场秩序

5.8.1 旅游制度

5.8.1.1 应具备完善的旅游投诉机制和处理流程,并配备有专人和办公场所及时处理游客投诉意见。

5.8.1.2 应设置旅游红黑榜或类似制度,对相关旅游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定期抽查。

5.8.1.3 定期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保障旅游市场安全有序。

5.8.2 旅游服务质量

辖区内涉旅场所应提供较好的旅游服务,能满足游客的需求,部分旅游项目宜提供专业的服务人员,对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提供专业讲解。

5.8.3 旅游安全

5.8.3.1 辖区内涉旅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游客安全;辖区内主要涉旅场所应配有相应的医疗急救设施,并配备医务人员和常备药品。

5.8.3.2 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保障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5.9 加分项

5.9.1 经验推广

在创建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当地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创建单位将经验总结形成完整的工作方法或工作经验,并在地区旅游发展会议或自治区级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推广,为其他地区发展提供良好的参考。

5.9.2 模范引领

乡镇政府或旅游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对当地旅游产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并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荣誉称号。

5.9.3 稀缺资源保护与开发

辖区内拥有较为稀缺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并合理进行旅游开发,获得了较好的旅游收益。

5.9.4 夜经济

以地域特色文化为核心,依托一定的夜间景观环境,实施一体化夜间场景设计与打造,形成文旅商深度融合、业态产品丰富多样、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旅游消费环境好、管理运营机制优、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大、文旅消费辐射带动力强的产业集群空间。

5.9.5 品牌荣誉

推进涉旅产业各环节规范化、品质化。将景区建设成为具有突出特色、旅游服务配套设施规范和具有带头示范效应的景区;将旅游配套产业建设为高标准、高品质和高收益的产业集群;推出有创意、有内涵和高产业附加值的旅游产品,打造旅游特色形象。

6 一票否决项

创建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以验收认定:

——创建单位申报材料及有关数据有造假行为的;

——创建单位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创建单位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创建单位发生严重破坏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和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违法建设旅游项目的;

——创建单位发生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事故。

7 评定方法

7.1 评定内容及指标体系评定方法

见附录表A。

7.2 评定结果

将各项指标得分汇总,总分≥800分的创建单位通过验收评定,对验收评定达标的创建单位,由验收评定组向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验收评定报告。

8 后续管理

8.1 标志颁发

对通过验收的特色旅游名镇由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证书和标牌。

8.2 监督管理

8.2.1 由县级政府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对已取得证书和标牌的特色旅游名镇进行监督。对已获得特色旅游名镇的乡镇定期开展现场复核。检查组根据特色旅游名镇相关规定和评分细则对补充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开展综合评议、汇总反馈、材料复审,最终形成复核评估报告报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议。

8.2.2 复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复核评估工作情况、复核单位总体评价及工作主要成效、存在突出问题、复核结果是否达标等。对组织实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的获评单位限期改进,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应予以摘牌免去称号。


附录A

(规范性)

附录A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见表A.1~A.2。

    表A.1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各项分值汇总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名称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1.发展保障

65

1.1政策保障

35

1.1.1发展促进

10

1.1.2专题部署

10

1.1.3综合协调

15

1.2规划引领

30

1.2.1规划编制

20

1.2.2任务明晰

10

2.基础条件

135

2.1交通条件

45

2.1.1通景道路

15

2.1.2交通便捷

20

2.1.3共享交通

10

2.2公共服务体系

90

2.2.1游客咨询设施

15

2.2.2旅游配套停车场

10

2.2.3旅游厕所

15

2.2.4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15

2.2.5旅行社

10

2.2.6旅游住宿

15

2.2.7旅游餐饮

10

3.特色旅游吸引力

270

3.1特色旅游吸引物

210

3.1.1特色资源

30

3.1.2特色街区

25

3.1.3特色建筑

25

3.1.4特色游线

20

3.1.5特色娱乐

30

3.1.6特色住宿

30

3.1.7特色商品

25

3.1.8特色美食

25

3.2特色旅游服务

20


20

3.3知名度和美誉度

20


20

3.4吸引力和辐射力

20


20

4.特色旅游形象打造

125

4.1旅游形象塑造

50

4.1.1特色定位

15

4.1.2营销宣传

25

4.1.3旅游推介

10

4.2旅游氛围营造

35

4.2.1特色节庆

20

4.2.2旅游氛围

15

4.3形象推广

40

4.3.1文化主题场所

20

4.3.2传播媒介

15

4.3.3IP培育

5

5.特色旅游+

60

5.1特色旅游+模式

30


30

5.2产业融合

30


30

表A.1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各项分值汇总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名称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6.特色旅居环境

75

6.1环境舒适

30

6.1.1空气环境

10

6.1.2水质环境

10

6.1.3街道整洁

10

6.2风貌协调

25


25

6.3景观资源保护

20


20

7.社会和经济效益

85

7.1经济效益

60

7.1.1旅游人均消费

15

7.1.2年接待游客数

20

7.1.3旅游助力乡村振兴

25

7.2社会效益

25

7.2.1旅游就业

15

7.2.2人才培养

10

8.安全与市场秩序

135

8.1旅游制度

65

8.1.1投诉处理

20

8.1.2旅游红黑榜

20

8.1.3市场秩序维护

25

8.2旅游服务质量

15


15

8.3旅游安全

55

8.3.1警示标牌

20

8.3.2安全应急制度

20

8.3.3应急处理

15

9.加分项

100

9.1经验推广

10


10

9.2模范引领

10


10

9.3稀缺资源保护与开发

20


20

9.4夜经济

10


10

9.5品牌荣誉

50


50

合计

1050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1.发展保障

1.1政策保障

1.1.1发展促进

(1)创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或部门出台有关于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的专项相关政策文件或措施、举措。每个得5分,累计最高10分。

10


(1)相关政策出台时间应不超过三年。

1.1.2专题部署

(1)创建单位将创建特色旅游名镇作为当地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明确写入年度工作计划,得5分;

(2)创建期间,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部署各部门与协调单位的工作任务,得5分。

10



1.1.3综合协调

(1)创建期间建立临时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特色旅游名镇创建工作,得5分;

(2)在创建初期和创建过程中,就创建工作推进与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创建单位邀请非旅游主管部门召开多部门联合会议协同解决,得10分。

15



1.2规划引领

1.2.1规划编制

(1)委托具有较多编制经验的专业单位编制镇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通过评审,有评审意见、政府批复,得10分;仅通过评审完成规划编制的,得5分;

(2)规划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符合创建单位实际,应对旅游产业发展提出实际且明确的发展意见,得10分。

20


(1)在镇总体规划中有旅游专篇也可得分;

(2)相关规划编制时间应在近三年,否则不得分。

1.2.2任务明晰

(1)针对创建工作出台具体的创建方案并落实,得5分;

(2)制定层次分明,责任到人的任务分解表并落实,得5分。

10



2.基础条件

2.1交通条件

2.1.1通景道路

(1)通往辖区内3A级(含)以上景区和4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汽车营地等主要旅游景区道路畅通,均为二级(含)以上级别公路,得5分;均为三级(含)以上级别公路,得3分;

(2)辖区内通往主要旅游景区景点道路上均设置有旅游交通标识牌,标识牌指向正确,标识要求符合相关规范,得10分。每发现一处旅游交通标识牌错误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15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2.1.2交通便捷

(1)辖区的主要旅游景点可通过本辖区或周边市县的专有旅游专线或城市公共交通到达,得10分;

(1)在旅游集散点,游客可通过咨询点处工作人员和醒目的标识引导快速知晓抵达景区的交通途径,得10分。

20


(1)若旅游集散点处无标识引导,仅得5分。

2.1.3共享交通

(1)辖区内有能提供租车的合作商或设置有共享租车还车的租借点,为游客提供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等共享服务,得10分。

10



2.2公共服务体系

2.2.1游客咨询设施

(1)辖区内设置有符合规范的城市旅游集散中心(至少达到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得15分;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得12分;仅在镇辖区主要游客集散点内设置旅游专用问询处,并配备有专人负责答疑,得8分。

15


(1)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应符合GB/T 31381-2015相关要求,每处不合格扣2分;

(2)旅游信息咨询中心应符合GB/T 26354-2010相关要求,每处不合格扣2分。

2.2.2旅游配套停车场

(1)各旅游景区均配置有数量合理、建设规范与生态实用的停车场,如建设有水上码头的,应配备足量的急救设施,并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牌与标语,得8分;

(2)A级旅游景区或获评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的旅游景区配备不低于停车位数量20%的充电桩,得2分。若辖区内无A级旅游景区或获评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的旅游景区,则要求在辖区内配置有安装充电桩的对外开放停车场,充电桩数量不低于停车位的20%。

10


(1)停车场应具备醒目且标识正确的引导系统,对停车费用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2)至少应提供2个建设规范且车位不少于20个的停车场相关佐证材料,每个4分。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2.2.3旅游厕所

(1)辖区内建设有数量足够的旅游厕所,每座AAA级旅游厕所得5分,每座AA级旅游厕所得3分,A级旅游厕所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2)旅游厕所合乎规范,标识正确,厕位比例合理,得5分;

(3)旅游厕所干净整洁,每日定时有专人清理卫生,得5分。

15


(1)旅游厕所应符合GB/T 18973-2016相关要求。

2.2.4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1)交通集散地、星级饭店、国家A级旅游景区、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星级农家乐、旅行服务商经营场所、游客集散地、游客服务中心、特色餐馆、娱乐和购物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得15分。每处不合格扣2分,扣完15分为止。

15


(1)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2012、GB/T 10001.2-2021的要求。

2.2.5旅行社

(1)辖区内宜配备功能完善的旅行社(或分社)或营业网点,保证游客能进行多元化选择,拥有1家旅行社(或分社)或网点,得5分;拥有2家以上旅行社(或分社)或网点,得8分;

(2)旅行社能提供多条包含本乡镇旅游产品的旅游线路,得2分。

10



2.2.6旅游住宿

(1)辖区内应具备足量的提供住宿服务的旅游宾馆、民宿、招待所等,有5家(含5家)以上旅游住宿,得5分;有3家-5家旅游住宿,得3分;1-3家旅游住宿,得1分;

(2)辖区客房数80间以上(含80间)的得5分;50间至80间的得3分;少于50间的得1分;

(3)辖区内旅游接待床位超过120个,得5分;辖区内旅游接待床位超过100个,得3分;辖区内旅游接待床位超过80个,得1分。

15


(1)需提供旅游住宿的店名、床位数及订房电话等基本信息。

2.2.7旅游餐饮

(1)辖区内在游客主要集散区域、旅游线路沿线有可接待团队旅游者的餐馆,拥有5家以上(含5家)的餐馆,得10分;拥有3-5家餐馆,得5分;少于3家餐馆,得1分。

10


(1)餐馆应能容纳30人以上同时就餐。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3.特色旅游吸引力

3.1特色旅游吸引物

3.1.1特色资源

(1)具备一定规模,一定知名度的,拥有较高观赏、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旅游资源单体,按照旅游资源评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每个级别依次得分1分、2分、3分、4分、5分。本项累计最高得30分。

30


(1)按照GB/T 18972-2017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B.1评价后汇总制表;

(2)三级及以上旅游资源单体应附上相关图片与介绍;

(3)该景观资源应具备旅游开发价值;(4)如规模不足、资源艺术与观赏价值不突出,则酌情扣分。

3.1.2特色街区

(1)有地方或民族特色并吸引游客购物、娱乐的步行街区,建筑特色鲜明,得5分;

(2)特色街区业态丰富多样,能满足游客的需求,得5分;

(3)特色街区卫生秩序良好,街区路面无明显垃圾,各类垃圾有专门的收置位置,得5分;

(4)特色街区总长度200米(含)以上,得5分;

(5)特色街区的旅游经营常态化,得5分。

25


已获评自治区级及以上的旅游休闲街区,得25分。

3.1.3特色建筑

(1)有特色鲜明、保护完好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每处得15分,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每处得10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每处得5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每处得2分。累计最高得15分;

(2)有标志性的,且有较高游览观赏价值的现代建筑(群)每处得10分。

25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3.1.4特色游线

(1)辖区内有根据旅游资源特色形成的特色旅游路线,并开发成旅游产品,得5分;

(2)该游线道路状况良好,通达性较高,沿途有旅游交通标识牌,得5分;

(3)游线沿途设置有旅游驿站得10分,设置有观景台得5分,水上游线设置有码头得10分。本项累计最高得10分。

20



3.1.5特色娱乐

(1)创造具有地方特色的,能展现地方风俗、人文、文化的舞台剧、歌剧、表演、电影等,每个剧目得10分;

(2)在原有地方戏曲、民间小调、民间舞蹈等文艺表现形式基础上延续、推广、传播的,且定期进行表演展示的,每种形式得10分;

(3)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展示,并开发为旅游项目的,每个项目得20分;将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展示,并开发为旅游项目的,每个项目得10分;将市级或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展示,并开发为旅游项目的,每个项目得5分;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将相关工艺表演、展示,积极主动的通过多种方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得5分;

30


(1)创造的剧目需进行过商业演出,电影、电视剧需要进行过公映。

(2)本项累计最高得30分。

3.1.6特色住宿

(1)能提供多种类型住宿如主题酒店、民宿客栈、非标准住宿、共享住宿等,每种类型得5分,累计最高得20分;

(2)每类特色住宿能提供5间以上(含5间)得3分;能提供3-5间客房或住宿服务的,得2分;1-3间客房或住宿服务的,得1分。本项累计最高得10分。

30


(1)需提供特色住宿特色介绍、实景照片、客房数、订房电话等基础信息。

3.1.7特色商品

(1)辖区内有提供旅游商品售卖的商店或购物点,内有3-5种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得10分;有5种以上,得20分;

(2)近三年内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旅游商品奖项,国家级得3分、自治区级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25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3.1.8特色美食

(1)有菜品风味独特,服务环境优良,就餐环境优越,与当地文化主题相关的特色餐馆每家得5分,累计最高15分;

(2)有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每个得3分,累计最高10分。

25


(1)特色美食应说明解释如何体现地方特色,包括但不限于历史传说、当地名人典故、食材来源、制作工艺、获评奖项等。

3.2特色旅游服务


(1)辖区内旅游经营企业向旅游者提供丰富多彩的、满足旅游者个性化需求的特色服务项目(包括养生保健、康体医疗、游轮游艇、户外运动、空中观光、科普研学、情感体验等),每种得4分,累计最高20分。

20


(1)经营类服务是否明码标价。

3.3知名度和美誉度


(1)在国家主流媒体上进行专题旅游宣传推介,得20分;在自治区级主流媒体上进行专题旅游宣传推介,得10分;在市级主流媒体上进行专题旅游宣传推介,得5分。

20


(1)得分不累加,以最高得分计。

3.4吸引力和辐射力


(1)列入创建名单后,游客接待量比创建前一年增长30%以上,得20分;游客接待量比创建前一年增长15%以上,得10分;游客接待量比创建前一年增长10%以内,得5分。

20


(1)需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4.特色旅游形象打造

4.1旅游形象塑造

4.1.1特色定位

(1)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特色和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特点,有本区域旅游形象主题定位和宣传口号,得10分;该旅游形象及宣传口号被广泛应用在对外宣传中,得5分。

15


(1)应用范围应至少包括宣传册、宣传片、网络宣传等。

4.1.2营销宣传

(1)多种线上渠道对辖区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推广营销,在旅游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和小红书等具有较高热度,每种途径得3分,累计最高得10分;

(2)鼓励辖区内旅游景区运营单位开设线上宣传途径(公众号、小红书、抖音和直播平台等),每有一家旅游景区单位开设相关线上宣传途径得5分,累计最高得10分;

(3)与国内外大型旅游电商合作,开展电子推介,并取得良好效益,得3分;

(4)创建单位或创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组织举行线上直播、节目录制等方式,对创建单位旅游资源进行推介的,得2分。

25


(1)相关营销推广推送,单篇阅读量不低于1万;

(2)线上运营平台更新频率不低于每季度2次;

(3)电商合作推介需提供签订的合作合同。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4.1.3旅游推介

(1)创建期间,参加自治区级或以上旅游大会进行推介,得10分;参加市级旅游大会获得宣传,或设置有展位的,得8分;参加县级旅游大会获得宣传,或设置有展位的,得5分。

10



4.2旅游氛围营造

4.2.1特色节庆

(1)对地区民俗传统节日进行保护与传承,举办对游客开放的节庆活动,并形成常态化,得5分;

(2)举办与当地旅游资源相关的特色节庆活动,并对游客开放的现代节庆活动,每个节日得5分,累计最高10分;

(3)开展与承办与当地旅游资源相关的特色赛事、会议、论坛等活动,每个活动得2分,累计最高5分。

20


(1)举办的现代特色节庆活动需连续召开2届以上。

4.2.2旅游氛围

(1)辖区旅游氛围浓厚,可在辖区内多处看到旅游口号、旅游LOGO、吉祥物等应用;在旅游资源点、旅游集散点、酒店等游客较多的地方能看到明显欢迎游客旅游标语、旅游宣传、旅游线路图推荐等信息要素,得15分。

15



4.3形象推广

4.3.1文化主题场所

(1)辖区内应设立专门用于展示与传承本土文化的场所,通过多种形式将当地文化习俗等进行传播,得15分;依托村镇图书室、文化站、剧院、体育馆等设置文化风俗传播场所,得10分;

(2)通过多种新颖的方式将当地文化进行展示与传播,包括不限于高科技场馆、文化体验馆、科普研学夏令营等,得5分。

20



4.3.2传播媒介

(1)成立区域性戏剧团、舞蹈团等多种与当地文化相关的主体,并定期举办活动的,每个协会或剧团得5分,累计最高10分;

(2)通过出版书籍、影像、绘本、宣传折页等多种方式,传播当地文化,每种途径,得2分,累计最高5分。

15



4.3.3   IP培育

(1)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旅游商品的品牌形象、品牌名字、LOGO、产品造型等申请专利,得2分;

(2)制定有助于辖区内企业服务规范化,提高企业和品牌声誉的地标、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每项标准得2分,最高累计3分。

5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5.特色旅游+

5.1特色旅游+模式


(1)将农业、林业、商贸、体育等多种其他类型和旅游进行结合,发展相关特色产业,拓展“旅游+”与“+旅游”内涵。每种类型得10分,累计最高30分。

30


(1)相关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城镇化、工业化、商贸、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环保、气象、自然资源等。

5.2产业融合


(1)旅游与交通、环保、气象、科技、教育等结合,并能提供品种多样且数量丰富的旅游项目。每类产业融合类型,能提供5个以上旅游服务项目的,得10分;能提供3-5个不同旅游服务项目以上的,得5分;能提供1-2个旅游服务项目的,得2分。累计最高30分。

30


(1)旅游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并常态化运营。

6.特色旅居环境

6.1环境舒适

6.1.1空气环境

(1)在辖区内设置空气污染观测点或监测站,全年细颗粒物(PM2.5)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即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的,得10分;PM2.5未达标的每升高2微克/立方米扣1分,扣完为止。

10


(1)需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6.1.2水质环境

(1)辖区内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的,不扣分;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未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的,每个未达标断面扣2分;

(2)核查河长制及河长公示牌、界桩牌等落实情况,每个未达标扣2分;(3)现场检查景区或镇区内有污水直排、黑臭水沟的,每处扣2分。

10


(1)以上评分细则扣分,累计最多扣10分。

6.1.3街道整洁

(1)辖区内街道干净整洁,沿街商铺布置整齐无占道经营,整体无垃圾随意堆放,街道无整体脏乱差现象,得10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10



6.2风貌协调


(1)辖区内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设施配套完善,建筑风格简洁大方,体现地方及民族特色;传统风貌区、历史街区得到有效保护,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得20分;

(2)辖区内街道、街区、通景道路两侧风貌达到绿化、美化与净化,得5分。

25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6.3景观资源保护


(1)对辖区内及周边较好的自然与人文资源制定专项计划进行合理保护,每出台1项相关政策或制定专项规划并实施,得5分,累计最高15分;(2)辖区经专项计划整治获得良好效果,并被相关网络媒体、电视媒体、纸质媒体报道,得5分。

20


(1)专项计划或政策出台时间应不超过三年。

7.社会和经济效益

7.1经济效益

7.1.1旅游人均消费

(1)创建工作以来,辖区人均旅游消费超过800元,得15分;辖区人均旅游消费超过600元,得10分;辖区人均旅游消费超过400元,得5分;辖区人均旅游消费低于400元,不得分。

15


(1)以县级旅游统计部门或者县级旅游管理部门证明为主。

7.1.2年接待游客数

(1)年接待人数35万(含)以上,得20分;年接待人数25(含)-35万,得10分;年接待人数15(含)-25万,得5分。

20


(1)以市级旅游统计部门或者市级旅游管理部门证明为主。

7.1.3旅游助力乡村振兴

(1)开发多种乡村旅游模式,助理乡村振兴,有效改善乡镇经济水平,并获得社会主流媒体报道的,每种模式得15分,最高累计25分。

25



7.2社会效益

7.2.1旅游就业

(1)旅游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超过25%,得15分;旅游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超过18%,得10分;旅游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超过10%,得4分;旅游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低于10%,得2分。

15


(1)以镇级统计部门报表为准。

7.2.2人才培养

(1)自创建工作开始以来,创建单位加强人员培训,学习贯彻旅游法规和旅游行业标准及其他旅游业务知识,每开展1次得2分,累计最高4分;

(2)创建单位或辖区内主要旅游经营单位对当地村民组织开展旅游相关培训,得2分;

(3)创建单位及辖区内主要旅游经营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旅游企业等单位形成人才发展合作机制且双方合作紧密,取得良好成效,得4分。

10


(1)所有培训均需要提供工作方案、签到表、培训照片、培训总结。

8.安全与市场秩序

8.1旅游制度

8.1.1投诉处理

(1)创建单位建立相关旅游投诉处理制度与机制,得5分;

(2)辖区内旅游经营单位建立完整投诉处理流程,得15分。每发现一家相关单位未设置投诉处理流程,扣5分,扣完15分为止。

20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8.1.2旅游红黑榜

(1)创建单位应设立旅游经营单位红黑榜或相近制度,得10分;

(2)旅游红黑榜应至少自创建开始后每季度向公众通过新闻、报刊、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通报,得10分。每年公示次数不得少于4次,每缺少一次公示扣3分,扣完10分为止。

20



8.1.3市场秩序维护

(1)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各部门职责明确,得5分;

(2)辖区内定期有专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并积极参与县(市)一级组织安排的旅游联合执法工作,得20分;

(3)每年应至少组织2次常规旅游市场执法,2次旅游节假日旅游市场执法。每缺失1次旅游市场执法,扣5分。

25


(1)需提供官方通报及维护记录等内容作为证明材料。

8.2旅游服务质量


(1)旅游服务人员具备较好的职业素质,个别专业旅游服务配置有专业资质人员陪同指导与介绍,得5分;

(2)旅游点提供解说导游服务或便携式电子讲解设备租赁,得10分;可通过景区景点介绍牌,或扫码获得景区介绍的,得5分。

15


(1)需提供专业资质人员的相关证件。

8.3旅游安全

8.3.1警示标牌

(1)辖区内各旅游景点均在显眼处公示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并在可能发生危险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得20分。每发现一处未公示紧急救援电话号码或安全警示标牌,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20



8.3.2   安全应急制度

(1)创建单位建立相关旅游安全应急处理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得5分;

(2)辖区内旅游单位应每年组织1次安全演练。在同一年度内,每提供一个旅游单位安全演练材料得5分,累计最高得15分。

20


(1)安全演练应提供演练内容、演练方案、演练照片、演练总结。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8.3.3应急处理

(1)辖区内旅游集散点、旅游景区、星级酒店配备常用药品应对简单的突发状况,得5分;每发现一家相关单位未配置常用药物,或药物已超过保质期限,扣2分,扣完5分为止;

各星级景区或获得相关旅游荣誉称号的旅游单位应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就近签订相关急救协议,保证发生突发状况后能及时就诊,得10分;非星级景区或获得相关旅游荣誉称号的旅游单位,应建立相关应急处理方案,并存放或张贴在售票处、游客中心、公园管理处等工作人员工作点。每发现一家星级景区或获得相关旅游荣誉称号的旅游单位未签订相关急救协议,扣5分;每发现一家非星级景区或获得相关旅游荣誉称号的旅游单位未制定应急方案或未存放在工作点,扣5分。扣完10分为止。

15



9.加分项

9.1经验推广


(1)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的文化旅游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在当地召开自治区级及以上文化旅游现场工作推进会或现场考察交流点或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或在国家级电视媒体上播出的得10分;在创建过程中,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当地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并在自治区级报刊上刊登或在自治区级电视媒体上播出的,得5分。

10



9.2模范引领


(1)辖区内旅游系统内的从业人员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对当地旅游产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并获得全国或全区性荣誉称号。对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的每项得10分,对获得自治区性荣誉称号的每项得3分。

10


(1)全国性荣誉包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与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颁发的奖励证书;

(2)自治区级荣誉应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厅局授予;

(3)相关奖项授予时间应不超过近五年。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9.3稀缺资源保护与开发


(1)辖区拥有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且保护良好、有效利用的每项依次得15、10、8分。若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多种级别的,取其中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2)旅游资源稀缺性通过国内外主流媒体报道,报道中注明其在一定范围内具备独特性与稀缺性的,辖区进行保护良好的、有效利用的,得3分。

20



9.4夜经济


(1)辖区积极发展夜间经济,夜间业态丰富,有多个夜间开放景点及商业街;在相应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下,辖区城区夜间亮化景观效果较好,对辖区内山水资源合理应用,建设夜间亮化美化工程;设置夜间旅游路线;举办与本地文化特色或旅游主题相关的夜间活动赛事或公开晚会、舞台剧等,得10分。

10


(1)夜间经济需现场检查,对于业态不完善、景观效果不佳、未形成良好经济效益的,酌情扣分。

表A.2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定内容及细则

满分

得分

备注


9.5品牌荣誉


(1)有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或世界自然/文化遗产1家得10分,有国家4A级景区、生态旅游示范区,1家得5分,有国家3A级景区1家得2分,累计最高10分;

(2)有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每家依次得5、4、3分;有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每家依次得4、3、2分,累计最高得5分;

(3)有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汽车营地每家依次得5、4、3、2分;

(4)有提供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服务的,每家依次得10、8、5分;

(5)获评自治区级旅游扶贫示范村、自治区级乡村旅游扶贫示范点、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得5分;

(6)获得国家级科技旅游基地每家得10分;有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每家得10分;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等国家级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单位、项目)每家得8分;获得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每家得8分;有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每家得5分;有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每家得5分;获得自治区级科技旅游基地每家得5分;获得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自治区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等自治区级示范园区(基地)每家得3分;获得自治区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每家得3分;

(7)对获得国际性奖的每项得10分,对获得全国性奖的每项得8分,对获得全区性奖的每项得5分。

50


(1)国际性奖是指国际性旅游行业协会颁布奖项或者旅游品牌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奖项;

(2)全国性奖是指中央政府、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旅游协会或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奖项;

(3)全区性奖是指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旅游协会或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奖项;

(4)本项累计最高得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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