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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法||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如何审批?

2024-07-05 15:30     来源:沁阳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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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全面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依法履行对文物资源的守护之责,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使命、责任担当。


建设工程选址有哪些要求?

答: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保护法》第20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如何保护?

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保护法》第15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如何报批?

答: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文物保护法》第17条)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如何报批?

答: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整体环境和历史风貌,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物保护法》第18条)

内容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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